2007年7月10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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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不催租小心租金要不回
法官提醒:讨要房租的诉讼时效是一年
通讯员 许福忠 本报记者 余春红

  打官司要不回半年房租
  2004年12月30日,嘉兴南湖的贺某从朱某那里租赁了一间房屋,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从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为1000元,半年一付。
  贺某自合同签订后,一直租用朱某的房屋,但房租只付到2005年6月底。
  一年租期满后,贺某还没有支付下半年的租金。而且这半年的租金一拖就到了2007年。
  今年4月,朱某起诉至嘉兴南湖区法院,要求贺某支付2005年下半年的租金。
  租房付租金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朱某请求贺某支付2005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租金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从而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催讨房租要在一年内提出
  朱某要不回房租的原因就在于催讨太晚了,这个时间概念在法律上就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经过一定期限没有主张的,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即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设立诉讼时效的目的是催促权利人尽快主张权利,以免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同时也是为了避免时间过长造成证据丧失或损毁。
  但是不同的案由有不同的时效要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这是一般诉讼时效规定,同时,民法通则还规定四种情形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也就是说,上面四种情况适用短期诉讼时效,必须在一年内主张权利。但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通常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是诉讼时效中断的常见情况,但必须得有证据证明在时效内已经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
  在朱某催讨房租一案中,贺某只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了第一期半年租金,作为房东的朱某按交易习惯应在2005年7月1日要求贺某支付下半年的租金,但朱某没有这样做,或者说没有证据证明他已经催讨过,从而使时效中断重新开始计算。按《民法通则》规定,该案的诉讼时效应该是朱某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朱某在2007年4月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即丧失了胜诉权,但是如果贺某自愿支付的情形除外。
  所以房东有必要注意一下催讨房租的时间,并留下催讨的证据,否则过了诉讼时效而房客又赖账,房租就真没指望要回来了。